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9-10浏览次数:373

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党政共同负责、集体领导的制度化建设,促进党政领导各司其职,分工合作,认真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保证议事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定物电学院党政领导联席制度

第二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凡属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都必须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共同决策,分工负责。

第三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对议题进行集体讨论决策,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包括:

(一)学习传达贯彻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的指示、决议、决定,研究制定实施意见;

(二)研究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改革方案和重大措施;

(三)研究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安排阶段性重要工作;

(四)研究决定学院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工作、研究生培养、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决定学院本、专科生培养计划的制(修)订、学期教学任务安排原则、教学质量的监控等教学运行、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六)按照管理权限研究决定人才引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外出进修、攻读学位等重要事项;

(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讨论学院干部工作;

(八)按照管理权限研究学院所辖系、实验室(中心)负责人人选以及其他教学、科研和教辅人员的聘任工作;

(九)研究决定受学院行政表彰或处罚和学校要求学院审核或推荐的教学、科研等重要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名单;

(十)研究决定招生、学生教育管理、学生奖惩、毕业生就业工作等重要事项;

(十一)审定学院大额资金使用,收入管理办法和分配方案,设备申购计划,教学、科研、实验工作量计算办法及考核等;

(十二)讨论通过学院管理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

(十三)研究决定学院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稳定工作以及突发性重大事件中的重要事项;

(十四)研究决定学院向校党委、校行政请示的重要问题;

(十五)其他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议题确定

第五条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一般由院长、书记或其他副职领导按照各自的分工提出,也可以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向分管领导提出有关议题的建议。会议议题最终由院长、书记共同商定。

第六条会议召开之前要做好准备工作,应将议题提前告知参加会议人员。对需要与会人员熟悉情况、征求意见的议题,应提前分发有关材料。

第七条凡未经院长、书记会前共同商定的议题,或属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不得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四章会议组织

第八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召开时间,可根据议题内容和紧急程度决定,遇有紧急或重要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

第九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和分工,分别由院长、或书记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召开且院长或书记又不在时,也可由主持工作的副院长或副书记主持。

第十条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包括:学院正副院长、学院党总支正副书记。会议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由院长和书记共同确定。

第十一条出席会议的成员不足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时,一般不举行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二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参加会议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问题时,本人应回避。

第五章议事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条每个议题一般先由议题提出人报告情况和方案,然后展开讨论。报告情况应简明扼要,发表意见要明确具体,讨论时要围绕中心议题。

第十四条会议主持人可以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大多数出席会议人员意见,做出结论;或经出席会议人员表决做出决定,表决时,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的有关情况及决定,也可由有关人员起草会议纪要送阅。

第十六条党政联席会议对重要事项的决定,应根据决定的内容,向学校有关领导汇报,或向本学院教职工通报。

第十七条会议要求保密的事项,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六章执行和督办

第十八条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学院党政领导要按照各自的分工明确责任人组织落实,会议主持人负责检查、督办,并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十九条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问题、出现新情况,难以贯彻落实的,分管领导应及时向院长、书记汇报,或建议提请复议。在党政联席会议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执行原决定。

第七章

第二十条如上级组织有新的相关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经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经2015年9月7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二〇一五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