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二师院行〔2013〕94号
maya86com 关于印发
《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现印发《maya86com 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maya86com
2013年12月11日
maya86com 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
经济合同管理,防范风险,维护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指maya86com 作为独立法人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经济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和风险防范、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经济合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加强监督、各负其责的制度。
第二章 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五条 经济合同的具体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办公地点或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计价方式、付款方式;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九)经济合同生效日期及终止条件。
第三章 经济合同的分类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经济合同主要有合作办学、物资采购、基建维修、后勤保障、租赁租借、资金借贷等。
第七条 校长是经济合同的法定签署人。校长有权以书面形式授权其他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签署合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为校长授权他人代为签署合同的唯一形式。
第八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管理合同专用章。
第九条 有关职能部门依其职责负责经济合同文本的管理工作。
(一)教学管理部门负责合作办学、培训相关合同的管理。
(二)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借贷合同的管理。
(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教学、科研设备器材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合同的管理。
(四)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招标代理、工程咨询、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建筑材料及配套设备采购等合同的管理。
(五)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修缮工程及后勤保障相关合同的管理。
(六)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教育服务业相关合同的管理。
(七)图书管理部门负责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资源)采购合同的管理。
(八)其他职能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合同的管理。
第四章 经济合同的管理职责
第十条 承办单位是经济合同的履行单位,负责合同的拟定、送审、报批及履行等工作。承办单位要使用国家规范的经济合同文本,国家暂时没有规范经济合同文本的,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制作。
承办单位负责收集经济合同签订的对方单位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非营业机构登记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并作为送审材料连同经济合同文本一起向审查部门送审。
第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完整性以及经济合同内容、条款等逐一进行审查;财务处对合同是否符合财务规定,经费来源是否有保障,资金结算及付款方式是否合理等进行审查;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对招投标的合法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合同签订的规范性进行审查;法律顾问负责重大经济类合同(新建、维修、改造工程200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全面审查;学校办公室负责合同分类编号、办理签署或授权委托手续、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和合同正本及合同审批表和签改稿的档案归集工作。
第五章 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拟定合同文本,送归口管理部门和审查部门审查,重大经济类合同还要送法律顾问审查。归口管理部门对送审的合同文本认真审查并署明意见后,依次送财务处、纪委(监察)、审计处审查并签署意见。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各方审查意见修改合同文本后,再反馈至审查部门签署确认意见。
第十三条 分管校领导对经济合同文本和审查部门的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对存在争议或不确定的事项,进行协调或督办。
第十四条 5万元以下的经济合同,由校长委托部门负责人签订;5万元-50万元的经济合同,由校长委托分管校领导签订;50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由校长签订;重大经济合同须提请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以会议纪要为依据)后签订。
第十五条 经济合同文本通过审查但在正式签订前有异动的,应重新审查,并附异动原因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学校办公室对经审查会签后的经济合同文本办理分类编号,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加盖“maya86com 合同专用章”。合同页数超过两页以上的,必须在骑缝处加盖“maya86com 合同专用章”。
第十七条 经过招投标的项目,对其经济合同的审查应以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为依据;未达到招投标规定的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和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据本办法相关条款,签订经济合同,报学校办公室、纪委(监察)、审计处、财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正式签订的经济合同学校应留存合同原件两份,一份送财务处作为办理收、付款结算依据;一份连同对方单位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资料送学校办公室存档。合同复印两份,分别送归口管理部门和纪委(监察)、审计处留存。
涉外经济合同须提交学校外事部门翻译成中文文本,翻译人员在翻译的中文文本上签字并加盖外事部门公章。
第六章 经济合同的履行要求
第十九条 经济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应当按照诚实守信原则全面履行。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必须安排专人按照经济合同约定的条款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保证按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事项。如发生可能存在争议隐患的问题,应及时以联系函等形式向对方主张权利,承办单位应做好合同往来函件的签收并及时移交学校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一条 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经双方协商后签订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文本,并按规定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签订。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与原经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经济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承办单位应负责与对方及时协商、妥善处理。协商无果的,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
第二十三条 经济合同约定事项完成,合同自动终止。
第七章 经济合同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归口管理部门和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经济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第一责任人,对所签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未经学校授权及超出学校授权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严禁使用部门公章或以个人签字对外签订经济合同。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签订人承担;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和审查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如因审查不严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或经济责任;有意造成学校重大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和承办单位随意处置或故意销毁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形成的重要材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科研合同、劳动人事合同中涉及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另行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校内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管理的企业或单位的经济合同的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超过10万元的,需报主管领导审批后,由法人代表签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maya86com 经济合同审批表